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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務發展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:

當然委員:校長、副校長、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總務長、研發長、主任秘書、校發中心主任、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各學院院長。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之。

推選委員:推選委員(含教師委員與主管代表委員)人數為前款當然委員實際人數增加一人。

1.  教師委員:由各學院應出席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互選產生,各學院名額依其應出席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一計算,先取整數,餘額依取整數後值之大小分配之,至少一名,至多五名。

2.  主管代表委員:由應出席校務會議主管代表互選產生之委員一人。

校務發展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校務發展中心主任兼任;副執行秘書一人,由校園景觀委員會執行秘書兼任之。